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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中的网络通讯监听法制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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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联华文组织出版,合同编号:zlhw2017-227

作者单位:南华大学

出版时间:2017年2月第1版1次

本书概述:网络通讯监听作为国家侦查机关利用网络技术措施对相关人员互联网通讯数据信息进行截取的侦查手段之总称,在信息社会已成了查明案件真相、打击高危犯罪的重要手段。但和侦查实践运用中的欣欣向荣相比,全面系统的网络

作者姓名: 欧阳爱辉

出版社: 中国社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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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定价:68

书稿详情 稿件目录 样章赏析 图书评价

内容简介

网络通讯监听作为国家侦查机关利用网络技术措施对相关人员互联网通讯数据信息进行截取的侦查手段之总称,在信息社会已成了查明案件真相、打击高危犯罪的重要手段。但和侦查实践运用中的欣欣向荣相比,全面系统的网络通讯监听法制化理论研究迄今在国内外尚属争论不断的前沿话题。而若其是否需法制化及如何实现法制化之问题无法得到妥善解决,势必将严重阻碍它在信息社会的进一步深入应用。故此,本书借助文献分析、跨学科科际整合等研究方法,从理论演绎、实证分析、对策建构三层面逐次推进,就侦查中的网络通讯监听法制化展开了绵密细致、较为详尽的研究,以期对我国日后相关立法、司法及技术侦查等实践工作能够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作者简介

欧阳爱辉  男,1979年11月出生,汉族,湖南宁远人,法学博士,湖南省高校青年骨干教师。现为南华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湘潭大学通程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湖南省法学研究生教育委员会委员,衡阳市法学会副秘书长。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究,在各类公开刊物发表论文近150篇,出版个人专著1部,参撰专著3部、教材2部,主持、参与各级别科研课题30多项,获省市各种奖励20多次。

稿件目录

第一章绪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当前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四、全书的主要架构


第二章侦查中的网络通讯监听概说

第一节  网络通讯监听的概念及特征

第二节  网络通讯监听的类型

一、即时单独网络通讯监听

二、即时多人网络通讯监听

三、非即时网络通讯监听

第三节  网络通讯监听的基本性质

一、技术性

二、强制性

  第四节  网络通讯监听与传统通讯监听的关系

一、网络通讯监听与传统通讯监听的相同点

二、网络通讯监听与传统通讯监听的不同点


第三章侦查中的网络通讯监听法制化基础

第一节 侦查中网络通讯监听法制化的现实基础

一、网络通讯监听存在巨大正面价值

二、网络通讯监听存在不容小觑的负面价值

第二节 侦查中网络通讯监听法制化的理论基础

一、宪法理论基础

二、程序正义理论基础

三、司法伦理理论基础


第四章国外侦查中的网络通讯监听法制化之比较考察

第一节  国外侦查中网络通讯监听法制化的产生与发展

一、美国侦查中网络通讯监听法制化的产生与发展

二、其他主要国家侦查中网络通讯监听法制化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节  当前国外侦查中网络通讯监听法制化的具体内容

一、当前美国侦查中网络通讯监听法制化的具体内容

二、当前其他主要国家侦查中网络通讯监听法制化的具体内容

第三节对国外侦查中网络通讯监听法制化的评价与未来展望

一、对国外侦查中网络通讯监听法制化的具体评价

二、国外侦查中网络通讯监听法制化的未来展望


第五章我国侦查中的网络通讯监听现状及存在的主要困惑

第一节我国侦查中的网络通讯监听现状

一、我国侦查中的网络通讯监听相关法律现状

二、我国侦查中的网络通讯监听相关实践运作现状

第二节现今我国侦查中网络通讯监听存在的主要困惑

一、现今我国侦查中网络通讯监听存在的主要困惑体现

二、当前我国侦查中网络通讯监听应用主要困惑产生的根本原因


第六章我国侦查中的网络通讯监听法制化具体建构设计

第一节我国侦查中网络通讯监听法制化的实现目标与基本框架

第二节立法层面的法制化具体建构设计

一、宏观宪法环节:信息社会新兴权益保护条款入宪

二、微观专门化法律环节:积极设置涉及侦查中网络通讯监听的相关

法规

第三节司法层面的法制化具体建构设计

一、在法院内设立专门性司法审查机关

二、明确非法网络通讯监听的具体法律责任

第四节守法层面的法制化具体建构设计

一、树立正确的信息社会侦查情报观 

二、推进健康的侦查文化建设

三、不断提高普通受众的法律认同度

第五节其他相关层面的法制化保障举措具体建构设计

一、技术创新层面:重点突出高新技术在网络通讯监听中的科学运用

二、多维监督层面:创设全社会范畴的多维监督约束体系

三、国际合作层面:促成各国互联网相关合作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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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章赏析


绪论

一、问题的提出

网络通讯监听作为一种在高科技信息社会中产生的新兴监听方式,它主要泛指凭借各类特殊软件工具对人们在网络空间内进行交流的通讯数据信息予以截取之行为。众所周知,伴随信息时代的扑面而来,网络通讯业已逐渐发展成人们工作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通讯手段。不过正如硬币有着正反两面一样,在高科技语境下,许多犯罪分子也纷纷开始利用网络通讯作为联络工具从事犯罪活动,这其中除了网络色情传播、网络传销、网络赌博等普通网络犯罪外,甚至不乏大量强烈危害国家安全的高危犯罪行为。譬如2001年美国“9·11”恐怖袭击发生前,以本·拉登为首的恐怖分子就曾借助电子邮件传递其具体行动方案;2008年我国西藏骚乱事件和2009年新疆发生的“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也是由犯罪分子事先利用BBS等网络通讯手段策动完成。参见曹志恒、毛咏、王大霖:《新疆“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目击记》,载http://news.sohu.com/20090707/n265028456.shtml,2013年10月8日访问。

有鉴于此,为了能够更行之有效地打击那些高科技时代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我们理当在侦查活动中强调积极开展对各类网络通讯的监听。然而,监听毕竟乃一种技术侵蚀人性尊严的典型强制侦查措施,尤其当国家以合法名义大肆实施技术侦查打击犯罪时,往往更容易侵害到普通民众的隐私权、通讯自由权等宪法所赋予之基本人权。更何况网络通讯监听与传统监听还存在着较大差异,“互联网络能够使各种与侦查有关的信息得到高效的管理和运用,从而最充分解放人力、物力,提高效率……但是其保密性却比传统文件资料大为降低,要侵入其个人数据,获得个人信息也比以往的任何方式容易得多……”参见王文华:《互联网上侦查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及其刑事政策——以加拿大为视角》,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6期,第75页。兼之中国长期以来又是一个重公权轻私权的政治全能社会,传统子民—臣民型政治文化意识极其浓厚,迄今甚至连传统监听侦查的法律制度都尚付阙如,更遑论对网络通讯监听这种新兴侦查手段的明确规范了。如此这般,我国相关侦查机关开展网络通讯监听活动所造成的负面影响自然就愈发严重。

故而,本书选题便相对具备一定理论开拓性和较大现实意义。通过对侦查中的网络通讯监听法制化进行系统研究,一方面能够在理论上推动侦查学、刑事诉讼法学、科技法学、行政法学、法理学和计算机信息科学等多学科相关领域学术探讨,促进技术侦查相关理论向深层次探索,为有效打击犯罪并切实保障人权提供典型分析样本和知识产出,充分发现和认识侦查中的网络通讯监听运作之科学规律;另一方面还可在实践上对我国未来相应立法和司法等实践提供重要理论支撑和用于选择的法制化实现路径,既有助于遏制各类利用网络通讯作为联络工具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又可帮助找到此类监听中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之平衡点,防止侦查机关权力过分膨胀假借控制犯罪之名大行侵害人权之实,舒缓国家公权力和公民私权利在此方面的紧张关系,对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法治中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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